*注:本篇法规已被《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发布日期:2008年5月6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6日)废止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卫生厅、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农业厅、云南省林业厅、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关于发布《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云科发〔2003〕4号)
各地、州、市科技局、卫生局、教育局、农业局、林业局、质监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七部局联合发布的《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我省实验动物管理工作,我们在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及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云南省卫生厅
云南省教育厅
云南省农业厅
云南省林业厅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三年二月八日
附件:
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为加强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保证实验动物和动物实验的质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具体实施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从事与实验动物相关工作的组织和个人,应向省科技厅申领实验动物许可证。实验动物许可证分为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适用于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繁育、生产、供应、运输及有关商业性经营的组织和个人。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适用于进行科学研究、教学、生产、检定以及其他科学实验的组织和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