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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附录A中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已被:天津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的通知(2010修订)(发布日期:2010年3月22日,实施日期:2010年4月1日)废止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关于颁布《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的通知
(建科教[2008]647号)


各有关单位:
  为科学合理地配置我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地利用土地,进一步改善居民生活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按照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的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全面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经我委组织专家审定,现批准《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置标准》(DB29-7-2008)为我市工程建设地方标准。自2008年9月1日起在我市施行,原《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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