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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告
(第3号)


 《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4月24日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厅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6日起施行。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OO八年五月六日

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实验动物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实验动物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发放与管理。
  第三条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负责对本省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工作。云南省实验动物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动管办)具体实施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许可证包括《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和《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同一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从事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保种、引种、繁育、供应、运输和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
  使用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实验动物使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进行相关活动。
  第五条 申请《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实验动物管理组织机构;
  (二)具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标准操作规程;
  (三)具有保证实验动物质量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四)实验动物的生产环境设施符合国家对不同等级实验动物的标准要求,具有保证实验动物及相关产品质量的基本检测手段或与具有检测能力的机构签定委托检测协议书;
  (五)实验动物种子来源于国家实验动物种子中心或者国家认可的保种单位、种源单位;
  (六)实验动物饲料、笼具、垫料、饮水等符合国家标准和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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