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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设领域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试点规划环节实施办法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含建设项目室外地坪海拔高度、建构筑物净高度和无线电发射设备、有线传输设备、高压供电线路及工业高频炉等电磁辐射设备的情况)。

  8.涉及无线电管理事项的审查(限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甲、涉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微波通廊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乙、大型地球站、大型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广播电视发射塔等建设项目

  (1)《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2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含经纬度、最高点海拔高度);

  (3)无线电台(网)设计方案(2份)。

  9.涉及电力保护事项的审查(限在已建、在建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和纳入《重庆市电网专项规划》并在已划定了电力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与电力设施应保持足够距离范围内建设易燃易爆、通讯设施、军事设施、机场、领导(导)航台、污染源等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1份)

  10、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限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核准之外的建设项目)

  (1)《重庆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原件2份);

  (2)环境影响登记表或由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报告书(原件2份,附电子文档);

  (3)评估机构关于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评估报告(原件1份,建设项目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申请人不提供技术评估报告)。

  1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限重大市政公用设施工程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2.涉及文物保护事项的审查(限需原址保护的建设项目、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的建设项目)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

  13.使用港口岸线的审批(限需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

  (1)设置港口设施(趸船)的所有权证、船检证书(复印件各1份);

  (2)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2份,只需总平面图)。

  第七条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无并联审批项目,由申请人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后,由规划部门单独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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