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18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5月19日市政府第6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五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暂行办法
为寻求和鼓励国内外有识之士为重庆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献策献力,促进实施“314”总体部署,实现“加快”和“率先”发展的目标,特就聘请市政府经济顾问(以下简称顾问)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聘请条件和范围
(一)关心重庆事业,热心重庆事务,有为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的愿望。
(二)在政界和经济界有代表性、社会联系面广、影响力强,并愿意为重庆重大建设项目引进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牵线搭桥、出谋划策的副部(省)级退休领导干部。
二、聘请程序
(一)拟提请市政府聘请的顾问,应事先征得本人同意,并将拟聘人员的简历、与重庆经济交往和合作情况等背景资料报送市人事局;拟从境外和港澳台地区聘请的,还应抄送市外经贸委、市外办、市国安局等有关涉外工作部门。
(二)由市人事局召集有关单位,按照上述原则和条件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报请市长办公会议或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
(三)聘期为3年。应聘期满需续聘的,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续聘手续。聘书由市政府办公厅统一印制,由市长或市长授权的副市长颁发给受聘人。
三、权利与义务
(一)享有重庆市人民政府经济顾问的荣誉称号,以贵宾身份参加我市的相关活动,优先获得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相关政务资讯。
(二)有义务为我市重大建设项目引进和促进经济社会发展重大事项牵线搭桥、出谋划策。
(三)市政府安排专项经费,为聘请的经济顾问每人每年报销20万元工作经费,用于开展重大建设项目引进、经贸合作联系、实地调研等相关工作。
四、联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