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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环保总局等部门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意见的实施意见

  针对目前我省亟需解决的农村环境污染问题,优先实施六类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一是农村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优先在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恶化的农村地区、水污染治理重点流域和区域,实施饮用水源地污染治理示范工程。二是村庄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示范工程。优先在九湖流域,重要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径流区,生活污水和垃圾产生量大对环境危害严重的人口集中地区,农村水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实施生活污水处理设施、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示范工程。三是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优先在九湖流域、重要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径流区等重点区域和畜禽养殖污染物排放量较高的地区,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示范工程。四是土壤污染防治工程。重点选择对食品安全和环境安全有重要意义的地区、基本农田、菜篮子基地、污水灌溉区、典型工业企业废弃地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程。五是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工程。优先在自然条件良好、有利于发展有机食品生产的农村地区实施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示范工程。六是深化农村生态示范创建工作。把乡镇、农村的生态创建作为加强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载体和有力抓手,不断深化生态创建工作,通过制定村镇环境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具体方案,把生态创建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发展生态经济,弘扬生态文明,建立生态建设长效机制,改善人居环境。
  各地要针对当地农村面临的突出环境问题和重点污染区域,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契机,选取典型地区实施农村环境污染防治示范工程,为同类地区开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提供经验和借鉴,抓点带面,辐射周边,整体推进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作。
  五、加强领导,建立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
  农村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工作涉及面广,任务繁重,需要各级各部门以及有关方面的联合推动,各地要建立党委政府领导、人大政协监督、部门分工负责、社会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环境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农村环境保护体系,完善县乡环境管理机构,组织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加强农村生态环境建设,落实农村环境保护目标任务,促进农村环境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各地要增加对农村环境基础设施的投入,并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大扶持力度,建立健全突发农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机制,加强农产品基地建设,大力发展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环境保护部门要制定农村环境保护法规政策,抓好农村环境保护规划,做好农村环境基础调查工作;加强农村环境监督管理,加大农村环境监督执法力度,对造成农村环境污染和破坏事件要依法查处。发展改革部门要统筹区域发展规划和城乡产业发展规划。经济运行管理部门要指导农村清洁生产的开展,淘汰农村的工业落后产能、工艺、设备等。农业部门要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大力发展生态农业、有机农业、节能节水型农业,开展农业环境监测,指导农民开展测土配方施肥,科学使用化肥,引导农民使用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生物农药;大力推广节能技术和农业废弃物、太阳能的综合利用技术工程。建设部门要在指导小城镇规划建设和村庄规划建设中,重视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重视村镇的绿化美化。水利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饮用水安全,科学划定农村饮用水源地;加强水土流失治理,指导农村水利设施建设和管理。卫生部门要加大对农村环境卫生监管力度,开展农村饮用水水质卫生监测。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农村卫生厕所建设。科技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农村环保科技支撑体系,积极研究、开发和推广农村环保实用技术,加强农村环保重大课题研究与科技攻关。国土资源部门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监管;加大建设项目造成土地资源损坏和矿业开发及其生态修复的监管力度。林业部门要重视天然林和水源涵养林的保护,指导农村宅旁、路边植树绿化,营造环村林带;加速推进以沼气为重点的农村能源替代工程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把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纳入我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按照“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总要求,把农村环境污染防治工程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结合起来,并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程为载体,按“省统筹、州(市)协调、县(市、区)负责、乡镇主抓、村实施”的工作机制,共同开展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进一步整合项目、资金、人才等资源,做到人、财、物、政策、科技等配套扶持。要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加强情况沟通,适时组织力量深入基层调研,解决农村环境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及时总结经验,大力推广农村污染防治工作中好的作法和实用技术。要创新机制,合力攻坚,狠抓落实,确保农村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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