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鼓励开发城乡公益性岗位安排“双零”家庭成员。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城乡发展需要,将园林绿化、交通协管、治安保卫等社会化服务岗位专项用于安置“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对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双零”家庭成员,要按有关规定及时落实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十一)鼓励“双零”家庭成员自主创业。要广泛征集投资少、见效快、市场前景好的创业项目,免费提供给有创业愿望及创业能力的“双零”家庭成员,扶持他们实现自主创业。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对依法开办个体工商户等自主创业的“双零”家庭成员,按有关规定给予收费优惠、税费减免。
(十二)鼓励“双零”家庭成员灵活就业。各地要通过兴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创业市场、加工小作坊等多种形式,积极鼓励“双零”家庭成员从事计件工、小时工等非全日制工作,增加家庭收入。对灵活就业后申报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险的“双零”家庭成员,按其参加相应的社会保险给予一定的补贴。
(十三)积极组织“双零”家庭成员参加技能培训。要主动结合市场需求,引导、组织“双零”家庭中有培训愿望的成员,参加各类就业培训和劳务输出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一技之长,实现就业;对“双零”家庭中初、高中毕业后未能继续升学的“两后生”、复员退伍军人等新成长劳动力,重点开展3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推广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制度,帮助他们尽快实现就业。
免除“双零”家庭成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首次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限国家和省、市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指定工种)的费用;对“双零”家庭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的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双零”家庭子女在技、职校学习,并取得毕业证书的,按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苏财教〔2007〕138号)精神,享受有关困难补助政策。
四、明确责任,落实保障机制
(十四)明确职责分工,强化政府职能。各辖市、区的主要领导是本地区“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主要责任人,各有关部门是援助工作责任单位。劳动保障部门要协调有关部门完善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全面负责援助工作的具体实施;财政部门要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为“双零”家庭扶持政策的落实提供资金保障;工商部门要积极落实有关减免费政策,开辟绿色通道,为“双零”家庭自谋职业、申办个体工商户提供及时快捷服务;税务部门要积极贯彻落实各项税收减免优惠政策,确保各项税收扶持政策落实到位。其他各部门也要加强合作,逐步形成促进“双零”家庭实现就业的联动机制。
(十五)加强平台建设,完善就业服务。各辖市、区要进一步加强各级劳动保障机构平台建设,按照省、市创建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转移乡镇、村的目标和要求,充分依托街道(乡镇)、社区(村委)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大力开展充分就业社区和充分转移乡镇、村的创建活动,千方百计开发、采集就业岗位,优先帮扶“双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要全面建立社区(村委)专(兼)职劳动保障协管员制度,每个村都要有一名专(兼)职的劳动保障协管员,年底根据工作业绩给予一定的工作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