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健全制度,规范工作程序
(四)实行“双零”家庭申报认定制度。“双零”家庭按照自愿登记的原则,采取本人申请,社区(村委)受理,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核实,社区(村委)公示,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办法进行确认。
(五)建立“双零”家庭入户访问制度。对申报认定的“双零”家庭,在受理“双零”家庭申报后,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村委)要对其进行入户访问,核实家庭劳动力就业状况,了解其就业服务需求,对符合条件的,要实行专人负责,建立基础台帐和数据库,定期进行动态跟踪服务,掌握其就业、失业或转移状况,做到家庭状况、思想动态、技能特长、培训愿望、就业(转移)愿望、就业(转移)去向“六清楚”。
(六)强化“双零”家庭成员就业(转移)后跟踪服务制度。各辖市、区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健全“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后的定期回访和跟踪服务制度,对已实现就业(转移)的“双零”家庭成员,要及时掌握就业动态和实际需求,帮助他们做好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接续等工作,促进其稳定就业。
(七)完善“双零”家庭统计分析和情况通报制度。要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制度,及时总结分析工作中好的经验、做法,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意见。要建立定期通报制度,及时通报“双零”家庭就业援助工作进展情况,并将其作为年度就业再就业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
(八)健全“双零”家庭就业援助退出机制。
“双零”家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作为“双零”家庭对待:
一是家庭成员中有1人以上(含1人)实现就业(转移)的;二是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取得稳定收入,“零就业”家庭中一人收入达最低工资标准,“零转移”家庭达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40%以上的;三是无正当理由不接受就业援助服务或家庭成员经推荐介绍就业(转移)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而未能就业(转移)的;四是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连续3个月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五是其它不符合“双零”家庭认定条件的。
三、完善政策,强化就业扶持
(九)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吸纳“双零”家庭成员。要依托一批用工需求量大、就业门槛不高的用人单位,通过共建协作、以奖代补等形式,鼓励其积极安置就业困难人员,重点帮扶“双零”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用人单位招收“双零”家庭成员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的,在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社保补贴等相关扶持政策的基础上,每招收1人可给予1000元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