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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招生委关于日照市2008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的通知

  1.中考招生报名考务费。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中考招生收费问题的复函》(鲁价费发〔2004〕182号)规定,按考务费每生每门文化课3元、报名费每生7元收取。
  2.普通高中学杂费。按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等三部门关于调整规范我市中小学收费标准的报告的通知》(日政办发〔2000〕52号文件)规定,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期800元,城市高中每生每学期50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学期300元。
  3.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日价费发〔2004〕52号)文件规定,公办高中择校生收费标准为省级规范化学校每生每学年3000元,城市高中每生每学年2600元,农村高中每生每学年1600元。各学校可一次性收取或按学年收取。
  4.民办高中收费。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执行。
  十、严肃招生纪律
  普通高中招生工作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教育形象,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各区县政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认真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实施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深化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 〔2008〕2号)和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普通高中招生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10号)精神,严密组织,严肃纪律,确保安全、有序、公正招生。
  1.规范招生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调整报名、考试、阅卷、录取程序或变更招生录取办法。各高中学校要严格遵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作违规招生宣传,不违规提前招生,不到规定区域外招收学生,不超出学校合理规模招生,不违背“三限”政策招生,不采取不正当手段招生,不接收已按规定程序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
  按省规定,各高中学校不得擅自在公共媒体发布招生广告或向社会散发宣传材料。确需发布的,须按有关规定报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不得到初中学校或学生家中进行招生宣传。严禁普通高中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公布或宣传本校高考成绩或高考名次排列情况。任何学校不得以减免学杂费、补助生活费、奖励考试成绩排名靠前学生等不正当手段招生;任何学校不得采取宴请或奖励初中学校班主任、老师等不正当手段进行招生。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普通高中招生机构和各高中学校要加强对考生的报名信息、考试成绩、录取结果等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严禁利用考试成绩和录取信息进行排名和统计升学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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