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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五)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建立风险基金的基础上,坚持做到合作医疗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结余。当年筹集的合作医疗统筹基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10%。在调整完善补偿方案之前,当年基金结余或历年基金累计结余较多的区县,区县合作医疗管理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组织开展二次补偿,提高基金使用率。在开展二次补偿时,应主要对当年得到大病补偿的农民普遍进行再次补偿,不能只对少数农民进行补偿。同时,要做好二次补偿的组织宣传工作,严格公开、公示制度,避免引起参合农民的待遇攀比。
  四、切实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能力建设
  (一)建立健全管理组织和经办机构。市卫生局负责新农合日常管理工作。县级经办机构一般配备5-10人,所需编制由各区县在现有编制内调剂解决。要选配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竞争上岗,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增强管理队伍的生机和活力。
  (二)落实管理和经办机构经费。财政部门要将同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工作需要。严禁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提取工作经费,严禁增加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的负担。
  (三)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效率。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和经办机构装备,保证必需的交通、通讯和办公条件。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信息和基础资料管理,提高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加快信息化建设,建立市级信息平台,实现参合农民信息网上直报、参合农民医药费网上审核报销、市内定点医疗机构即时报销,提高信息传输和监管效率。开展对管理人员和经办人员的培训,提高政策水平、管理水平和业务能力。
  (四)加强定点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服务行为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农村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减轻农民医药费用负担。要加强对乡镇卫生院的监管,维护乡镇卫生院的公益性质。要重视和加强中医药的应用,推广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药物目录》,农民自付医药费用比例应控制在合理范围之内,限制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的使用。严格控制定点医疗机构平均住院费用、平均门诊费用的上涨幅度,控制定点医疗机构收入中药品收入所占的比例,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价的加成率不得高于本地区规定的药品加成率,药品零售价不得高于本地区规定的最高零售价。要规范诊疗行为,严格遵循用药规定,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杜绝乱检查、大处方行为。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收费项目及价格、报销范围及补偿比例等要进行公示;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必须经患者或家属签字同意,未经患者或家属事先同意,对参合农民使用自费药品、自费检查项目的费用由所在定点医疗机构承担;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准入和退出制度,引入竞争机制,实行动态管理。对滥开大处方、乱检查的医务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处理,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直至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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