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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

  (二)按时足额拨付补助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在年度预算中足额安排落实应由本级财政负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并保证按规定及时拨付到位。要确保农民个人缴费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和其他资金及时足额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政专户,严禁滞留上级财政补助资金,更不得搞虚假资金配套。市、县两级财政要完善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在农民缴费到位后,根据基金使用进度,及时拨付补助资金,保证试点工作正常运转。
  (三)保障基金安全运行。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山东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制定完善基金管理和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加强基金管理,做到专户储存、封闭运行、专款专用。合作医疗基金及其利息只能用于规定的农民医疗费用补偿,严禁挤占、挪用、滥用、冒领合作医疗基金。建立卫生、财政主管部门与代理银行、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之间的监督约束机制,加强信息反馈与沟通。实行定期审计制度,把基金筹集、使用情况纳入各级审计部门专项审计的内容。实行基金使用管理县、乡、村公示制度,规范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情况作为村务公开的重要内容,保证农民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三、科学调整完善实施方案
  (一)统一取消市内转诊,将当场报销的范围扩大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参合农民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持“合作医疗证”自由就诊,无须办理任何转诊手续。要通过调整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报销的起付线、补偿比例,引导参合农民到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减少农民就医负担。要建立全市统一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逐步统一应用软件。各区县要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与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连接,在完善县区内定点医疗机构当场报销的基础上,将当场报销的范围扩大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切实方便农民群众。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确定,区县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由本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确定。
  (二)统一报销药品目录和诊疗目录,明确报销范围。严格执行《山东省新农合基本药物目录》(鲁卫基妇发〔2007〕16号),各区县不得对目录中的药品种类进行增减。省里将统一制定诊疗目录。在省里未出台之前,各区县执行原有诊疗目录。具备条件的区县,可以将特殊病种大额门诊治疗费用纳入住院统筹基金补偿范围。特殊病种种类由各区县根据当地疾病谱进行确定,具体病人的确认由各区县新农合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对参合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住院分娩给予100元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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