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每一位病人后,均应认真洗手或对双手消毒。
3. 严格落实消毒制度,诊疗、护理病人过程中所使用的非一次性的仪器、物品等要擦拭消毒。
4. 严格执行隔离制度,同一间病房内不应收治其他非肠道病毒感染的患儿。重症患儿应单独隔离治疗。
5. 对住院患儿使用过的病床及桌椅等设施和物品必须消毒后才能继续使用。
6. 患儿的呼吸道分泌物和粪便及其污染的物品要进行消毒处理。
7. 医疗机构发现手足口病患者增多或肠道病毒感染相关死亡病例时,要立即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疾控机构报告。
三、规范医疗救治
各级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手足口病诊疗技术标准》、《
肠道病毒(EV71)感染诊疗指南(2008版)》、山东省《手足口病临床诊断依据和处理流程》及《手足口病及其并发症临床指导原则(试行)》的规定,全面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一)临床诊断依据。
1、全年均可发病,好发于夏秋季节。
2、以学龄前儿童为主要发病对象,当地托幼机构及周围人群有手足口病流行,发病前患者有直接或间接接触史。
3、潜伏期一般2-7天。
4、临床主要表现为口腔、手、足等部位粘膜、皮肤出现斑丘疹及疱疹样损害。可伴有发热、咳嗽、流涕、食欲不振、恶心、呕吐、头疼等症状。多数愈后良好,少数患儿可伴有脑膜炎、脑炎、心肌炎、弛缓性麻痹、肺水肿等严重并发症。
5、白细胞总数正常或轻度升高。
(二)处理流程。
1、本病多数愈后良好,如果仅有轻度发热、典型皮疹表现,一般情况良好者,可以门诊治疗,严密观察。
2、如出现下列表现者需要收住院诊治:
(1)神经系统症状:头痛、呕吐、精神萎靡、烦躁/嗜睡、易激惹、无力、抽搐、持物或站立不稳、震颤等。
(2)心肺症状:呼吸困难、胸闷,心慌,呼吸急促,面色苍白、灰暗,紫绀,四肢末梢发凉等。
(3)持续高热,血白细胞明显增高,病情进展迅速。
3、治疗原则。
疾病流行期间,确定市人民医院、市中医医院为市级手足口病诊治定点医院,市人民医院为全市危重患儿定点救治医院。各区县卫生局根据省卫生厅要求,确定本辖区内定点医院。各级医疗机构要设立手足口病专门诊室,村级医疗机构不得截留5岁以下的患儿。技术力量不足的乡镇卫生院,不得留观发热、出疹患儿。不具备条件的二级以下医疗机构,一旦发现危重患儿,在确保转诊安全的前提下,要立即将其转入定点医院进行救治。因本病至今尚无特异性治疗措施,一般进行综合性治疗,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