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熟悉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工作成绩突出;
(三)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分析研究、口头与书面表达能力;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或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行政机关副处级以上职务,从事教育管理或教学、研究工作7年以上(聘任非教育领域兼职督学除外);
(五)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六)身体健康,能够保证履行市政府督学职责和完成任务所必需的时间。
第七条 退休人员拟初聘为市政府督学职务的人选,除符合第六条基本条件外,年龄不得超过63周岁。
第八条 市政府督学每届任期3年,兼职督学续聘不得超过两届。
市政府督学任期届满,自动解聘。
第三章 聘任
第九条 市政府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
(一)市政府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由11位具有较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作风正派、办事公道的行政人员和专家组成。
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承办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开展工作。
第十条 市政府督学的产生实行差额推荐,实聘人数与推荐人数的比例为1∶1.2。
第十一条 市政府督学人选推荐程序。
(一)市教委和市政府教育督导室根据聘任市政府督学人数和专业分类要求,确定推荐市政府督学的单位和人数。
(二)被确定的单位根据市政府督学任职条件和推荐要求,研究推荐市政府督学人选。
(三)被推荐的市政府督学人选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重庆市人民政府督学申请表》。
(四)各推荐单位负责对推荐对象的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意见,并按要求将市政府督学推荐人选名单和《重庆市人民政府督学申请表》加盖公章后,报送市政府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市政府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按照规定程序和聘任条件对市政府督学推荐人选进行审查,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市政府督学拟聘人选。
经市政府督学聘任审查委员会审查确定的拟聘人选名单在市政府公众信息网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