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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2012修订)(发布日期:2012年2月2日,实施日期:2012年2月2日)废止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渝办发[2008]158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日

重庆市人民政府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督学队伍建设,规范市政府督学聘任和管理工作,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重庆市教育督导规定》,参照《教育部国家督学聘任管理办法(暂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督学是由市政府聘任的依法执行教育督导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市政府督学主要由教育行政管理、教育经费保障、教育设施设备配置与管理、教师队伍建设、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与研究、教育质量评价及其相关领域具有业务专长的人员构成。
  第四条 市政府督学的聘任工作依照规定的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 市政府督学分为专职督学和兼职督学。专职督学由在职人员担任,按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任免。聘任市政府兼职督学以在职人员为主,退休人员为辅。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市政府督学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和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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