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办发[2008]163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重庆市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安全生产的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有效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渝府发[2007]101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活动。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坚持日常性安全生产检查,检查办法由本单位自行制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坚持分级负责的原则。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各区县 (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市级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专项监督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本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检查督查。
市、区县(自治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会同同级政府督查机构、监察部门,对同级政府或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部署的安全生产工作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督查。
第四条 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的全市性安全生产检查督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市政府或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可根据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有关部委的工作部署和季节性、重点时段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组织临时性的安全生产检查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