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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三、对省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按以下办法征收管理:

  (一)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烟草销售企业、安徽中烟工业公司、原中央下划电力企业、安徽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安徽海螺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省内跨地区生产经营煤矿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维持原有的征管和缴库办法不变,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

  在上述企业中,其下属的法人企业在登记注册地就地纳税,其中,法人企业具有跨市县经营的分支机构按本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二)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1、适用范围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是指省内登记注册的法人总机构法人企业并跨市、县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且不属于第(一)款所列范围的企业。分支机构是指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三级及三级以下分支机构,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等统一计入二级机构计算。上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2、征收管理办法

  省内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比例分配、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统一计算,是指企业应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

  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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