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税发〔2008〕10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规定,请结合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安徽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合肥中心支行《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等有关文件的通知》(财预〔2008〕637号)(简称《通知》)一并贯彻执行:
一、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均按《办法》和《通知》规定执行。
(一)安徽省邮政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农业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国家开发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销售分公司,上海铁路局在安徽省所属的由铁道部投资和管理的站、段及中心等缴纳企业所得税未纳入中央和地方分享范围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办法》,仍然实行原有“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暂监管到市级分支机构,县级成员单位不再作为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管理,其纳税申报和企业所得税监管事宜暂上划到市级成员单位。如国家税务总局有新规定,改按新规定执行。
(二)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二、跨省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在我省设立的总、分支机构应根据当期实际利润额,按照《办法》规定的预缴分摊方法计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企业所得税预缴额,分别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季或分月就地预缴,总机构就地预缴税款和预缴中央国库分配税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预缴税款按照皖财预〔2008〕637号文件规定的预算科目和级次缴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