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流程涉及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综合业务管理岗、收款打证岗和档案管理岗。
验车岗:实地查验车辆型号、配置、发动机号、车辆识别号等与纳税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明的相关内容是否相符;对列入《免税图册》设有固定装置的免税车辆,实地查验车辆与《免税图册》是否相符;实地验车确定申报车辆的车型和配置后,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接收人栏内注明并签字,将资料传递给审核录入岗。
审核录入岗:接收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审核证件资料是否齐全、合法、有效,《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和《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申报车辆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通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审核无误的,接收验车岗传递来车辆车型、配置信息,在《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上签章并注明受理日期后,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录入(或读入)纳税申报表信息、办理免税申请并传递给综合业务管理岗。
综合业务管理岗:对审核录入岗传递来的免税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是否属于免(减)税范围。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在《车辆购置税免(减)税申请表》上签字,将信息传递给收款打证岗;不符合免税条件的,将信息退回审核录入岗。
收款打证岗:为纳税人打印、发放完税证明,并在完税证明免税栏加盖车购税征税专用章,同时,将信息传递给档案管理岗。
档案管理岗:接收收款打证岗传递来的信息,收集、整理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打印档案袋,按照《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建立车购税免(减)税车辆档案,并在车购税征管系统中做归档处理。
第八条 纳税人申请办理退税时,应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副本;
4.车辆合格证明原件。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应提供:
1.《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
2.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3.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
4.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