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实施意见
(巴府办发[2008]26号)
市级各行政执法机关:
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立健全公开、公平、公正的行政处罚运行机制,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巴中市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2008年度安排》(巴府办发〔2008〕1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紧紧围绕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从源头上防止乱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全面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树立行政机关公开、公正、公平执法的良好形象,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二、坚持四项原则
(一)合法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必须在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范围、幅度内进行,不得违法另行设定行政处罚。
(二)合理原则。行政处罚结果要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包括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当事人主观过错)相一致,不得过罚失当;在同一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应给予同等或基本同等的行政处罚,不得区别对待;在不同案件中,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相同或相似的,行政处罚应当前后一致或基本一致,不得畸轻畸重。
(三)公开原则。行政执法依据和程序应当公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规定应当公布,行政处罚的结果应当公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除告知当事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外,还应当就从轻、减轻、从重等自由裁量的理由和依据作出说明。
(四)教育先行原则。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应当立足于教育引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应简单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执法机关必须实行罚缴分离、收支两条线制度,不得把加大罚没额度、增加罚没收入作为行政执法目的。
三、建立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