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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古籍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建立有效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办发〔2007〕6号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对古籍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把古籍保护作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内容,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切实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古籍保护办公室和古籍整理出版办公室,分别设在省文化厅、省社科院。古籍保护工作由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规划,省文化厅牵头组织实施。《陕西古籍总目》、《陕西碑刻总目提要》和《陕西金文全集》三大项目的整理出版工作,由省社科院牵头,继续抓紧组织实施。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做好本系统古籍保护的有关工作。要建立古籍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负责古籍的鉴别、定级及咨询工作。各市、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古籍保护协调机构,落实责任,完善保护管理体系。

  (二)加大资金投入,确保古籍保护工作顺利开展。古籍保护是公益性文化事业,各级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古籍的普查、修复、出版及数字化等工作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和保障。对列入《陕西省珍贵古籍名录》的古籍和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给予重点支持。要制定鼓励政策,积极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支持古籍保护工作。

  (三)建立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在省图书馆加挂牌子,建立“陕西省古籍保护中心”,负责全省古籍保护的业务指导、技术鉴定、人员培训、学术研究和日常工作。各市、县、区也应在图书馆建立相应古籍保护机构,负责本地区的相关业务工作。

  (四)加强古籍保护队伍建设。制订古籍保护人才培训规划,加强对各级各类古籍保护单位人员的培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多渠道、分层次培养古籍保护人才,逐步建立一支具有较高水平的专兼职结合的古籍保护、修复专业队伍,不断提高我省的古籍保护工作水平。

  (五)切实保障古籍的完好与安全。各级各类古籍收藏保护责任单位要切实承担对古籍的保护责任,加强硬件设施建设,改善古籍保管条件,完善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古籍保护制度。各级文化行政部门要积极协同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规范我省古籍市场流通秩序和经营行为,加强古籍销售、拍卖行为的审核备案工作,在公安、海关等有关部门配合下,严厉打击盗窃、走私古籍等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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