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图书馆、西安博物院作为国家首批重点古籍保护单位,2008年应做好本单位一、二级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2009年开展二级以下古籍的普查登记工作,并积极向《中华古籍联合目录》编撰单位和国家古籍数字资源库报送规定资料。
(二)建立陕西省珍贵古籍名录。参照国家珍贵古籍鉴别标准,由省文化厅负责,制订陕西省珍贵古籍标准和命名管理办法,并于2008年开展第一批陕西省珍贵古籍名录评选命名工作。陕西省珍贵古籍名录原则上从一、二级古籍中产生。省文化厅组织古籍专家委员会对全省一、二级古籍善本进行评审、鉴定,对列入省级名录的古籍,收藏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完善保护措施。
各市、县、区也可参照省级名录产生办法,建立本地区珍贵古籍名录。名录评选采取逐级申报方式进行。
(三)命名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为改善我省古籍保存条件,加强古籍保护单位的规范化建设,省政府将在古籍收藏量大、善本多、具备一定保护条件的单位中,评选命名一批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并作为财政投入和保护的重点给予相应支持。
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的评定工作由省文化厅负责组织实施,评选范围包括各级各类图书馆、博物馆、大专院校等古籍收藏单位。申报程序是:各古籍收藏单位向所在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市、县、区文化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并经市、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向省文化厅申报;省文化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推荐名单,经省古籍保护整理出版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报省政府批准公布。对省级古籍重点保护单位,要定期进行评估和检查。
(四)做好珍贵古籍的修复工作。对珍贵古籍的抢救和修复是古籍保护工作的重点之一。各级古籍保护部门要有计划地对本地破损古籍进行修复。修复工作要按照文化部颁布的《古籍修复技术规范与质量要求》进行,确保修复质量。各古籍收藏单位要建立古籍修复档案。各收藏单位(包括个人和私人收藏机构)所收藏、保护的珍贵古籍文献需要整理、修复的,实行申报制,由省文化厅审查批准后按计划实施,古籍所有权保持不变。
(五)积极利用古籍保护成果。各级文化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有效地利用古籍保护成果,整合现有资源,建立面向公众服务的古籍门户网站,开放古籍资源,为公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古籍文献服务,发挥古籍文献在学术研究和文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四、建立机制,增加投入,为古籍保护工作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