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林业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树竹的管理,确保树竹不危及电力设施的安全运行;
(二)参与电力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加强对废旧回收站点的管理,严厉查处和打击非法出售、收购废旧电力设施器材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计、施工和验收电力设施;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机构、人员和责任;
(三)严格执行电力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章制度;
(四)定期巡视、维护、检修,落实技术防范措施,及时排除故障,处理事故;
(五)配合做好电力设施沿线群众的安全教育工作;
(六)建立健全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应急救援机构和人员,开展应急救援演练。及时上报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做好电力设施抢险和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七)配合公安机关做好电力设施的安全保卫工作;
(八)及时发现和报告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五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5米;
35-110千伏10米;
220千伏15米;
500千伏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应当满足导线在计算最大弧垂、最大风偏后与建筑物不小于下列水平安全距离:
1千伏以下(不含1千伏)1.0米;
1-10千伏1.5米;
35千伏3.0米;
66-110千伏4.0米;
220千伏5.0米;
500千伏8.5米。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的保护区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江河电缆的保护区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