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及时发现、劝阻并报告辖区内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违规事件;
(三)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有关问题;
(四)及时报告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及重大安全隐患。
第七条 市经委、县(市、区)经济局(经济与商务局)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其职责是:
(一)监督、检查电力设施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及电力设施周边单位,成立电力设施群众护线组织,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责任制;
(四)会同公安部门,制止和查处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
(五)会同规划建设部门、电力设计单位编制辖区内电力设施布局专项规划。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落实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责任制和安全保护措施;
(二)督促电力设施产权单位整治安全隐患;
(三)调查电力设施安全事故并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第九条 公安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查处破坏、盗窃、哄抢电力设施及其他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案件;
(二)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规划和建设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会同电力行政管理部门编制辖区内电力设施布局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在进行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定点时,不得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确因需要影响到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及时通知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二)根据总体规划、控制性详规、专项规划划定电力设施安全运行保护范围;
(三)参与电力设施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电力建设用地总体规划;
(二)查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的违规用地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