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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南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南府办发〔2008〕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

  南充市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第一条 为保护电力设施安全,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电力生产和建设顺利进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设施,是指发电、变电、电力线路、电力专业通信设施及辅助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或在建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有举报和制止危害电力设施行为的权利。

  第五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加强对本辖区内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电力设施安全平稳运行;

  (二)组织开展电力设施安全保护的宣传工作;

  (三)组织有关部门严厉打击各类破坏、盗窃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四)协调解决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五)督促有关部门、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制定和实施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和落实应急救援体系,开展应急救援演练;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职责:

  (一)组织村(居委会)、社(社区)开展群众性的电力设施安全保护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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