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继续加强工业污染源的日常监管。加强全市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占90%以上污染负荷企业的环境监管。全面实行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单位,实施限期治理,逾期未能完成的,依法予以停业、关闭。对超总量排污的单位,依法实施限产、停产。
6.加大规模以上企业煤耗监管。在全面掌握全市规模以上企业煤耗情况的基础上,制定有力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其煤耗的监管,确保能源利用率的提高。
7.加强放射源监管。全程监管放射源的新购、使用和处置。及时安全收贮废旧放射源和放射性废物,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放射性废物得到安全处置。
8.加强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监管。开展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企业和消耗企业基本情况调查,加强执法检查,确保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淘汰工作正常开展。
(四)继续深入开展城镇环境综合整治。
1.加快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建设。市区新建1座城市污水处理厂,中心镇建成城镇污水处理厂,积极鼓励重点工业镇和其他乡镇建设集中污水处理设施。新建污水处理厂必须同步配套脱氮除磷设施。继续完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加快推进配套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截污纳管集中处置率。2010年前,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厂脱氮除磷改造和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建设。
2.切实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城镇污水处理厂新投入运行1年内,年实际污水处理量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60%以上;投入运行3年以上的,要确保达到设计能力的75%以上。现有污水处理厂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的,一律进行限期治理。逾期仍未实现达标排放的,对其规划管网覆盖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实行区域限批。
3.提高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水平。继续建设改造一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到2010年,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标准。对达不到无害化处理标准的,须在2010年前完成无害化改造或封场。加强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体系建设,推进垃圾处置资源化。到2010年,市区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达到50%。
4.构建较为完善的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编制实施固体废弃物污染防治规划,基本形成固体废弃物处置体系。2010年前,各县(市、区)要全面建成固体废弃物收集中心,配套设立社区固体废弃物回收点。大力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历史遗留的危险废物得到妥善处置。加快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无害化处置。
5.加强城市大气和噪声污染防治。抓紧制定实施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规划。到2010年,建成市、县两级城市机动车尾气监测体系。严格执行机动车尾气排放标准,在机动车使用的每个环节都采取切实有效的监管和防治措施。继续巩固和扩大“烟尘控制区”、“噪声达标区”和“禁燃区”,重点防治交通噪声、娱乐业噪声、餐饮业油烟和燃煤小型锅炉污染。
(五)全面推进农业农村环境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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