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县(市)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
--县以上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5%以上,农村生活垃圾集中收集率达到72%以上。
--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3%以上,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和污水处理厂污泥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置。
(四)农业面源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
--完成年存栏猪100头以上、存栏牛1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排泄物治理,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排泄物综合利用率达到95%以上。
--测土配方施肥面积达到190万亩,农药减量控害增效示范面积达到100万亩,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使用面达70%以上,肥料、农药利用率分别提高5%。
--提升标准农田总体地力,积极开展农田土壤污染修复示范区创建,示范区内农田土壤重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10%,中、轻污染区污染程度降低5%左右。
(五)环境监管能力建设工作目标。
--到2010年,环境统计重点调查企业中90%以上污染负荷的企业全面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的数据上传率、准确率均达90%以上。
--各水系重要点位和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全部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环境监测机构、执法监察机构达到国家标准化建设要求。
--环境污染突发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明显提高,环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
(六)生态保护和修复工作目标。
--森林覆盖率达60%以上,县以上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36%以上。
--新增治理水土流失面积420平方公里,废弃矿山生态治理率达90%以上,每年完成30公里公路绿色通道工程和0.33万平方米国省道边坡复绿。“青山白化”治理率达90%以上。
(七)环境质量目标。
--地表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达到70%以上。地表水市县交界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60%以上,县级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0%以上。
--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含)天数大于292天/年。
--区域环境噪声小于55分贝的县以上城市比例大于70%。
--废旧放射源安全收贮率达到100%,确保辐射环境安全。
(八)生态环境质量综合指数。
--3个县(市、区)达到省级生态县(市、区)标准。
三、八个方面的工作任务
(一)确保完成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1. 健全污染减排统计、监测、考核三大体系。全面完成第一次全市污染源普查任务。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统计、监测、核查、预警、考核和公告等制度建设,督促企业建立污染物增量、减量、变量等“三量”台账。
2. 调整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减排。鼓励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加快推进电镀、合成革、不锈钢拉管、化工、制革、明胶、印染、造纸等行业的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工业企业集中区域要实行集中供热,淘汰小锅炉。实行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与减排绩效挂钩制度,在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把关中严格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