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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乐山市重大投资项目代办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只需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审查的,应当当场办结;
  (二)需采取现场踏勘、专家评审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审核的,应当在限定期限内办结;
  (三)属于前置审批事项,由于程序复杂等原因难以先行办结的,应当采取预审办法,在确认其合法性、合规性的前提下书面通知相关部门进入正常审批程序;
  (四)需报上级机关审批的事项,应当负责跟踪协调;
  (五)及时将办理结果反馈政务服务中心代办受理窗口,由窗口统一告知投资者代办结果。
  第十条 投资者所需办理的行政审批事项,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缴纳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投资者应当在行政审批部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
  凡我市投资优惠政策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减、免、缓交规定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执行;未规定减、免、缓交的,行政审批部门一律按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投资者委托代办行政审批手续,政务服务中心不得收取任何服务费用;履行代办服务职责所需经费,一律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解决。
  第十一条 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务服务中心可以中止或者终结代办程序:
  (一)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的;
  (二)不按期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三)行政审批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且不能补正的;
  (四)不配合政务服务中心办理代办事项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或者终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投资者对行政审批部门作出的不予批准决定、行政事业性收费通知等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政务服务中心协调,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三条 各相关行政审批部门在办理代办交办事项过程中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由政务服务中心协调;协调不成的,报本级政府协调或裁决。
  第十四条 政务服务中心、行政审批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乐山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乐山市行政机关责任追究制度》等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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