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可经营的业务为:
(一)办理各项小额贷款;
(二)办理小企业发展、管理、财务等咨询业务;
(三)其他经批准的业务。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县域内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工作。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申请人列入试点对象后,在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指导下,拟订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小额公司申请书。内容至少包括: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和小额贷款需求分析,主发起人企业经营发展情况介绍,拟任董事长、经理简历;
(二)出资人承诺书。出资人应承诺自觉遵守国家、省有关小额贷款公司的相关规定,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保证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三)出资人协议书。股东之间关于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协议;
(四)小额贷款公司基本情况。内容包括机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方面的情况。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名册,内容包括法人股东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地址、出资额、股份比例等;自然人股东的姓名、住所、身份证号码、出资额、股份比例等。并附经过工商年检营业执照复印件,自然人股东的简历和身份证复印件;
(五)出资人除自然人以外经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六)章程草案(应将本管理办法中合规经营和风险防范的相关内容写入章程);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可以在省联席会议审核前提供);
(八)律师中介机构出具小额贷款公司出资人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九)拟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书;
(十)住所使用证明,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应进行认真初审把关,并拟定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申报方案,内容包括:
(一)县级人民政府小额贷款试点申请书;
(二)县级人民政府对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承担防范与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三)小额贷款公司的申请材料(即第十条要求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