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融办、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金融办[2008]21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为贯彻实施中国银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金融办
浙江省工商局
浙江银监局
人行杭州中心支行
二○○八年七月十四日
浙江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维护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的精神,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贷款公司,是指在浙江省内依法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应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四条 浙江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牵头负责全省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和推进工作,会同省工商局、浙江银监局和人行杭州中心支行建立联席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