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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关中地区小城镇建设的意见

  (二)加强建设项目实施与管理。各地要组织建制镇依照小城镇总体规划要求,编制2008年-2010年项目建设规划,确定已规划的基础设施重点建设项目,报省关中地区百镇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备案后实施。关中地区五市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小城镇建设的责任主体,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和日常监督工作,县、乡政府主要负责人为项目责任人。建设项目要在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由各相关部门按照规划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建设项目必须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项目招投标、质量监督及竣工验收备案等制度。项目竣工后,按法定建设程序组织竣工验收,并于每年年底前,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绩效评估。对于跨年度的工程项目,每年年底要进行阶段性总结。各地须将项目评估报告和工作总结按时汇总并报省关中地区百镇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建设厅要会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核查论证,凡符合要求的建设项目,列入年度资金计划予以扶持。年度建设项目计划要按照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印发的《陕西省关中地区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每年9月底前由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提出实施计划方案,经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10月底前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财政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加大对小城镇建设的投入。关中地区五市一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多元化、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进一步加大公共财政对小城镇建设的支持力度。省级财政已建立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连续三年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关中地区300个建制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原则上按每镇100万元予以补助,采取补贴加奖励的办法拨付。对虽未列入年度规划,但通过多渠道筹措资金,积极进行基础设施建设的镇,经验收合格,在下一年度也将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省财政的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示范作用,各设区市除应按省级资金1∶2的比例落实相应配套资金外,要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并加强各方面资金的统筹与整合,形成齐抓共建的整体合力。凡在小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收取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由地方财政统筹安排,在地方财政年度预算内安排一定比例资金,用于小城镇的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小城镇利用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建设基础设施,省财政对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的将给予贴息补助。各地要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小城镇供水、排水、道路、绿化、环卫等基础设施。要充分利用小城镇的资源,建立小城镇建设多元化投融资体制,有条件的小城镇可以组建建设投资公司筹措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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