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考核方法
采用量化办法,相应设置节能目标完成指标和节能措施落实指标,满分为100分。节能目标完成指标为定量考核指标,以各市(州)“十一五”期间节能总目标和本地实际制定的年度节能目标、千家重点耗能企业与国家签订的“十一五”年度节能目标、省政府下达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年度节能目标为基准,分别依据省统计局公布的各市(州)能源消耗指标年报和省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核定的企业节能指标完成统计数据,计算目标完成率进行评分,满分为40分,超额完成指标的适当加分,其中,市(州)万元GDP能耗降低率及企业节能量为否决性指标。节能措施落实指标为定性考核指标,是对各考核对象落实节能措施情况进行评分,满分为60分。
五、考核结果
考核计分为节能目标完成与节能措施落实两项得分之和,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95分以上且否决性指标超过计划目标值)、完成(80-94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基本完成(60-80分且否决性指标达到计划目标值)、未完成(60分以下或否决性指标未达到计划目标值)四个等级。具体考核计分方法见附件。
六、考核程序
(一)各市(州)人民政府要依据“十一五”节能目标和本地实际,确定本年度节能目标,并于当年3月10日前报省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减排办)备案。
(二)每年3月10日前,各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本市(州)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节能减排办会同省级相关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市(州)节能工作及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于当年5月20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对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的评价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省节能减排办向社会公告。
(三)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向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公室(省经委)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和节能工作进展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省工业节能降耗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四)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于每年1月底前,按属地管辖原则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报送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同时抄送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各市(州)人民政府组织以工业节能专家为主的评估组,对企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核查,并于每年2月底前将综合评价报告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省工业节能降耗办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综合评价报告中的内容进行重点抽查,汇总形成省百家重点耗能企业节能情况评价考核结果后,向社会公告。
七、奖惩办法
(一)各市(州)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经省政府审定后,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依照《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试行办法》等规定,作为对各市(州)人民政府年度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对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结果为完成和超额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未完成等级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领导干部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暂停对该市(州)新建、扩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审批。考核等级为未完成的市(州)人民政府,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1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工作措施,限期整改,并抄送省节能减排办。整改不到位或因工作不力,由省监察厅依据有关规定追究该市(州)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二)对评价考核结果为超额完成和完成等级的企业,由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并结合全省节能表彰活动进行表彰奖励。对评价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企业,予以通报批评,一律不得参加年度评奖、授予荣誉称号,不给予免检等扶优措施,对其新建、扩建高耗能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暂停核准和审批。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工业节能降耗办和所在地市(州)政府,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省工业节能降耗办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省人民政府。
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百家重点耗能企业,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提交整改措施,限期整改;整改结束后,企业要将整改情况报告报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各市(州)人民政府汇总各企业整改情况后报省工业节能降耗办。
对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考核评价结果,由各级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作为对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行“一票否决”。
(三)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市(州)人民政府,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对在节能考核工作中瞒报、谎报情况的有关企业,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处罚。
八、考核的组织领导
对各市(州)人民政府的考核,由省节能减排办牵头,会同省政府目标办、省委组织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资委、省科技厅、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农业厅、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千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由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牵头,会同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负责节能目标考核工作。
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考核,按属地原则委托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省工业节能降耗办牵头会同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国资委、省统计局、省质监局等部门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对百家重点耗能企业的节能完成情况进行重点抽查。
各市(州)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县级人民政府的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建立科学、合理、分级的考核指标、制度和程序,逐步完善评价考核工作的实施和监督机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价考核结果。
附件:1.市(州)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2.重点耗能企业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附件1
市(州)级人民政府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计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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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核指标 ┃序号 ┃ 考核内容 ┃分值 ┃ 评分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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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完成年度计划目标的100%得满分40分,完成目标每 ┃
┃ ┃ ┃ ┃ ┃ 减少10%扣减4分,依此类推,完成50%以下的不得 ┃
┃节能目标 ┃ 1 ┃万元GDP能 ┃ 40 ┃ 分。每超额完成10%加3分,最多加9分。本指标为 ┃
┃(40分) ┃ ┃耗降低率 ┃ ┃ 否决性指标,只要未达到年度计划确定的目标值即为 ┃
┃ ┃ ┃ ┃ ┃ 未完成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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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建立本市(州)的单位GDP能耗统计、监测、考核体 ┃
┃ ┃ ┃节能工作组织 ┃ 4 ┃系,2分; ┃
┃ ┃ 2 ┃ ┃ ┃2.建立节能工作协调机制,明确职责分工,定期召开会 ┃
┃ ┃ ┃和领导情况 ┃ ┃ ┃
┃ ┃ ┃ ┃ ┃议,研究重大问题,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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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节能目标逐级分解,1分; ┃
┃ ┃ ┃节能目标分解 ┃ 3 ┃2.开展节能目标完成情况检查和考核,1分; ┃
┃ ┃ 3 ┃ ┃ ┃ ┃
┃ ┃ ┃和落实情况 ┃ ┃ ┃
┃ ┃ ┃ ┃ ┃3.定期公布能耗指标,1分。 ┃
┃ ┣━━━╋━━━━━━━╋━━━━╋━━━━━━━━━━━━━━━━━━━━━━━━━┫
┃ ┃ ┃ ┃ ┃1.第三产业增加值占市(州)生产总值比重上升,4分;┃
┃ ┃ ┃ ┃ ┃2.高技术产业增加值占市(州)工业增加值比重上升, ┃
┃ ┃ ┃调整和优化产 ┃ ┃3分; ┃
┃ ┃ 4 ┃ ┃ 16 ┃ ┃
┃ ┃ ┃业结构情况 ┃ ┃3.贯彻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办法,3 ┃
┃ ┃ ┃ ┃ ┃分; ┃
┃ ┃ ┃ ┃ ┃4.完成当年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目标,6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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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节能措施 ┃ ┃节能投入和重 ┃ ┃ 1.建立节能专项资金并足额落实,3分; ┃
┃ (60分) ┃ 5 ┃点工程实施情 ┃ 10 ┃2.节能专项资金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加,4分; ┃
┃ ┃ ┃况 ┃ ┃3.组织实施重点节能工程,3分。 ┃
┃ ┣━━━╋━━━━━━━╋━━━━╋━━━━━━━━━━━━━━━━━━━━━━━━━┫
┃ ┃ ┃ ┃ ┃ 1.把节能技术研发列入年度科技计划,2分; ┃
┃ ┃ ┃节能技术开发 ┃ ┃2.节能技术研发资金占财政支出比重逐年增长,3分; ┃
┃ ┃ 6 ┃ ┃ 9 ┃ ┃
┃ ┃ ┃和推广情况 ┃ ┃3.实施节能技术示范项目,2分; ┃
┃ ┃ ┃ ┃ ┃4.组织推广节能产品、技术和节能服务机制,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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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1.完成重点耗能企业(包括千家重点耗能企业和百家 ┃
┃ ┃ ┃ ┃ ┃重点耗能企业)当年节能目标,3分; ┃
┃ ┃ ┃重点企业、行 ┃ ┃2.实施年度节能监测计划,1分; ┃
┃ ┃ 7 ┃业和领域节能 ┃ 10 ┃3.新建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执行率完成年度目标得4 ┃
┃ ┃ ┃ ┃ ┃分,完成80%得2分,不足70%的不得分; ┃
┃ ┃ ┃工作管理情况 ┃ ┃ ┃
┃ ┃ ┃ ┃ ┃4.制定机关节能方案并分年度实施,1分; ┃
┃ ┃ ┃ ┃ ┃5.农村可再生能源(如沼气、太阳能、风能等)使用量 ┃
┃ ┃ ┃ ┃ ┃增加,1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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