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励企业污染治理设施实行第三方运营。对于委托专业公司运营治理设施的,市、区财政给予一定补贴。
积极推行绿色信贷、绿色保险政策。环保部门要与金融部门建立协调机制,及时向金融部门提交准确全面的企业环境信息,防止信贷风险。要积极协调保险企业在环境风险高的行业推行环境保险制度。
逐步提高资源环境成本高的行业的运营成本,防止环境成本外部化。市环保部门要提高环境敏感区域、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区域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发展改革、物价部门要认真落实用水、用电差别价格政策。发展改革部门要大力推行清洁生产,环保部门要对有关企业实行强制清洁生产审计。
市环保部门要积极推行排污权交易,以高于治理成本价格、满足排放总量要求为原则,在我市部分环境敏感区和非敏感区之间、中心城区企业与远城区企业之间、造纸、化工企业与其它企业之间试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七、加强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确保环境安全
2008年6月30日前,各区要制订科学全面、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强的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并督促辖区重点单位制订相应预案,报市应急办和市环保局备案;要确定环境污染事件应急协作部门与各自职责,定期组织实战演练,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与环境污染事件报告制度,并于2008年12月30日前配齐必需的应急设备。
加强危险废物与放射性污染源管理。加快推进危险废物集中安全处置。2008年12月30日前,市环保局、各区要建立准确全面的危险废物与放射源档案。
建设完善的环境监测体系。全面推进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建设,2008年12月30日前,所有国控、省控污染源建成主要污染物自动监控设施,并保障正常运行。2009年12月30日前,我市要建成比较完善的自动监控网络和统一的监控中心,新建一批水质与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
八、加强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参与
推行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向公众公开企业排污状况与环境行为,在新闻媒体公布违法排污企业名单,责成严重违法排污企业负责人向公众道歉。严格推行评优评先环保一票否决制度,凡存在违法排污行为的单位,其负责人不得参与评先评优活动。
积极构建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平台,推行重点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继续深化社区环保协管员制度。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自律与桥梁作用,有关部门要支持行业协会在禁用塑料袋、治理油烟污染、防治扬尘污染等方面制定并实施行业规范。
鼓励市民对环境问题建言献策,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支持新闻媒体曝光环境违法行为,弘扬生态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