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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环境监管做好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的通知

  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建立环境优先的市场准入机制。环保部门与有关部门要建立包括信息沟通、协调、联动审批等制度在内的工作机制,促进新建项目在环境基础设施完备的区域合理布局,从源头上防止布局性和结构性环境污染。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准开工。今后,对于依法应经而未经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核准和审批,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房产部门不予用地许可,建设部门不予施工许可,工商部门不予颁发营业执照,科技部门不予科技基金申请立项,建议银行不予贷款。
  提高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准入标准。工业园区(开发区)必须进行规划环评。对没有完成减排任务、环境恶化、污染事故频发的区域,实施区域限批制度。市环保部门要尽快制定全市环评审批指导意见,推行建设项目分类分级审批管理制度,对于越权审批的,一律视为无效审批,并追究越权审批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在建项目环保设施不配套的一律不准投产。对于超过规定时限不通过环保验收且擅自生产经营的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以违法排污论处,并依法加倍核征排污费。对于化工、石化、钢铁、建材、造纸、制药、印染、电镀、蓄电池、危废储存处置等建设项目,环保部门要加强建设期环境监察,加强试运行监管,并实行环境风险评价与后评估制度。对违法排污单位,环保部门在依法处罚的同时,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对于未经治理、向水体直接排污的单位,水务部门不予核发排水与取水许可证。
  三、开展环保专项整治行动,解决突出环境问题
  2008年要在全市开展以“小造纸、小水泥、小火电、小炼铁、小炼钢、小酒精、小味精、小柠檬酸、小印染”等“九小”以及“城市污水厂及配套管网建设”为重点的环保专项治理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2008年6月30日前确定淘汰关停与限期治理名单,并组织实施。
  开展环保“回头看”活动,切实保障市民的饮水安全。近期,有关部门要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以及二级保护区内2000年以来新、扩建项目的关停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杜绝隐患反弹;有关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措施,于2008年12月30日前取缔、清除保护区内装卸垃圾、油类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码头。
  整治空气污染,改善城区环境空气质量。建立扬尘污染防治长效机制,所有建设工地、拆除工地都要同步采取防尘措施。加强油烟污染治理,2008年起,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青山、洪山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开展“餐饮油烟污染治理示范街道”创建活动,全面调查住宅楼内餐饮经营点环保情况,坚决消除超标排污、无净化设施直接排污、无证照经营排污和占道排污现象。对未经环境影响评价、在环境敏感区新办餐饮项目的,卫生部门不予核发卫生许可证,工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市建委、国土房产局要积极推广民用油烟净化设施,在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开展试点。加强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加快推广天然气燃料汽车,推行绿色环保标志制度和有奖举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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