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府办〔2008〕34号)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环保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五月七日
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方案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国家发展改革委《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2004年第8号令)、国家环保总局《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物检测机构技术规范》(环发〔2005〕15号)、《
珠海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通过解放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在用车污染控制,提高新车准入门槛、实施高排放车辆逐步淘汰、全面供应清洁高品质车用成品油、完善法规体系和加强监管能力建设等措施,逐步建立珠海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体系,切实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保障广大人民群众身体健康,走出一条不同于其他珠三角城市的发展道路。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从提高机动车排气排放达标率,逐步过渡到明显削减单一车辆污染物排放强度,达到明显降低机动车污染物在大气污染源中的排放分担率,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安全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