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
(第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2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七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王正伟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消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管理,提高抗御火灾的能力,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和公共财产安全所设置的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通信、消防装备等。
第三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维护,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维护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
第五条 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建设、通信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供水、供电等公用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消防设施的保障、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按照城乡规划编制、修订消防规划。消防规划必须包括详尽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内容。
城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必须符合消防规划要求。
第七条 公共消防设施应当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建设。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属于固定资产投资范围的消防装备购置纳入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保证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同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