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全面启动食品安全示范乡镇创建工作,每个县确定1个-2个乡镇作为试点。
四、主要任务与具体措施
(一)进一步加强农村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对农村及城乡结合部、学校周边、旅游景区、建筑工地的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小餐馆和各类批发市场、集贸市场的食品安全整治和监管,落实开办者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对城乡集贸市场、批发市场食品质量安全以及高风险食品的监督抽查和强制检验,经检验不合格的产品要予以公告,清除出市场,并查清其生产源头、进货渠道和销售去向,追根溯源,一查到底。严厉打击收购、销售及加工病死畜禽肉和利用连锁配送、送货下乡等名义向农村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等行为,防止假冒伪劣食品向农村转移。加强农村自办宴席的监管,严防群体性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二)进一步加强种植养殖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专项整治,查处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药、兽药、渔药、饲料添加剂等违法行为,推广使用低残高效农药、兽药和无污染添加剂,规范种植、养殖行为;积极推进农业标准化,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生产基地建设和认证工作,规范生产经营行为,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积极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工作,以治理蔬菜、水果农药残留、畜产品“瘦肉精”污染和水产品氯霉素、“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污染为重点,深入开展农药残留、兽药残留例行监测和监督检查。
(三)进一步加强生产加工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
集中整治食品生产加工小企业、小作坊,严厉打击黑窝点,坚决查处无证无照生产加工食品行为。加大对食品生产集中地和产品质量不稳定的企业的监督抽查力度,对问题严重的企业要立即责令停产整顿,多次抽查不合格、不具备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吊销证照。全面推进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和监督工作,加大无证生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严厉打击使用非食品用原料生产加工食品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开展生猪屠宰加工企业资质等级认定工作,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加工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提高屠宰加工质量。认真落实持证上岗制度和肉品品质强制检验制度,严格按照程序实施检验检疫,保证猪肉产品质量。
(四)进一步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专项整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