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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的通知
(楚政通〔2003〕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我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报告的意见》、《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我州乡镇企业及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情况报告的意见》和《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关于我州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报告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七日

楚雄彝族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审议州人民政府
《关于我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报告》的意见
(2002年12月31日州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楚雄彝族自治州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听取了州民委主任李有贤受州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州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情况的报告,经审议,同意这个报告。
  为深入学习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进一步健全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彝州经济社会事业快速健康发展,提出以下审议意见:
  一、继续深入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进一步解决认识问题。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是民族自治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指导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加速经济社会事业健康发展的一部基本的法律,因此,认真学习和全面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彝州各族人民的共同责任,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民族区域自治法》作为我州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继续在我州全体公民中深入开展《民族区域自治法》宣传教育,进一步提高对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基本政治制度的认识,增强民族区域自治的意识,使我州自治机关的各级干部和广大人民群众更好地行使《民族区域自治法》赋予的自治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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