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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的通知
(楚政通〔200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彝族自治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规定》经九届州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州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管理工作,预防爆炸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民用爆炸物品,是指非军用的各类炸药、雷管、导火索、非电导爆系统、起爆药、爆破剂、黑火药、烟火剂、烟花爆竹、民用信号弹以及国家明文规定需要列入管理的其他爆炸物品。
  第三条 在本州辖区内生产、储存、购销、运输、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前置审批。公安机关核发了生产、经营许可证后工商部门方能办理营业执照。
  第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生产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后逐级上报省国防科工办、省公安厅、国家兵器工业总公司批准,凭批准的文件和设计图纸建厂。厂房竣工后经省州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向省公安厅申请领取《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生产。
  《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烟花爆竹批发许可证》由州公安机关核发,《烟花爆竹销售许可证》由县(市)公安机关核发,并每年审核换发一次。
  第六条 运输民用爆炸物品必须持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或者使用地公安机关核发的《爆炸物品准运证》,并到县(市)交通运政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危险货物运输手续,配备押运人员,使用运输爆炸物品的专业车辆,方准运输。运输中禁止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仓库附近、交通要道、桥梁和城市、集镇等人口稠密居地停留、食宿。
  第七条 民用爆炸物品实行专营。在州级和10县(市)各选择一家符合条件的物资流通企业,作为州级和县(市)民用爆炸物品专营企业。其中烟花爆竹批发专营企业州级和县(市)可各选择二至三家,并由公安机关报州民用爆炸物品管理领导小组讨论确定。专营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安全规范的仓储、销售条件及具备相关管理、运输资质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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