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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永二级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南永二级公路交通管理的通告
(楚政通〔2003〕4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部门,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为加强南华至永仁二级公路(以下简称南永公路)的道路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减少或避免重、特大交通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云南省高等级公路交通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通告如下:
  一、楚雄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南永公路所经辖区县(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是辖区内交通安全管理的主管机关。
  二、南永公路沿线的各县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辖区内机关、团体、厂矿、企事业单位、部队及城乡居(村)民等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提高交通参与者的交通安全意识。
  三、严禁在南永公路及用地范围内放牧、搭棚盖房、堆肥积物、打场晒粮、摆摊设点、集市贸易、自设交叉道口;禁止在公路两侧非安全区域内进行爆破、采矿、开山炸石、取土、毁林开荒、伐木、倾倒垃圾污物、修筑堤坝、压缩或扩宽河道、烧窑、制坯等;不得擅自移动、涂改、损毁、拆除公路界碑、标志、标牌、防护栏杆、路面标线、排水设施和花草树木;不准利用公路侧沟排放污水、废水和阻塞侧沟、桥涵。
  四、禁止在南永公路两侧设立有碍交通安全、公路畅通的标牌、广告牌和洗车台、加水站,刷写与交通管理无关的标语和广告用语;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严禁修建和架设跨越公路的桥梁、管线。经过批准修建、架设跨越公路的桥梁、管线等设施,宽度和净空高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
  五、在南永公路通行的机动车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服从公安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管理。
  六、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货物长度、宽度、高度超过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规定的,须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按指定的时间、时速内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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