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强“7·21”大姚地震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的通知
(楚政通〔2003〕5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有关部门:
2003年7月21日,我州大姚县发生6.2级强烈地震,地震波及永仁、姚安、元谋等县及周边地区,造成大量房屋倒塌,人员伤亡,基础设施严重受损。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极为关心重视,全州各级党委、政府迅速组织抗灾救灾。为认真贯彻落实《云南省接受救灾捐赠款物管理暂行办法》(云政发[1996]90号)、《云南省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抗指[1996]10号)和《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抗震救灾恢复重建资金的管理,切实管好用好救灾资金,确保大姚、永仁、姚安、元谋等县及周边地区恢复重建计划的全面完成。现就加强“7.21”地震恢复重建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县(市)、州直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
一、州县抗震救灾指挥部及有关部门要积极组织力量全力抢险救灾,进行生产自救,尽力安抚安置好灾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合理安排和使用抗震救灾应急资金及恢复重建资金。对抢险应急阶段,应急资金使用用途不清的,要进行认真的清理、核实,哪个系统使用了应急资金,就由哪个系统在恢复重建资金总盘子中扣除,不能随意挤占、拉用,造成缺口。
二、抢险应急和恢复重建阶段下达的资金,属恢复重建计划盘子内的项目,各县要根据省批准下达的计划自行调整,以确保项目计划的落实。要坚持量力而行,量财办事的方针,有多少钱办多少事,不留缺口。
三、各级各部门对灾区投入恢复重建的财政资金,以及捐赠资金(捐赠者有意愿的除外)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财务管理办法,项目实施单位的财务原则上实行报帐制的管理。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无论是分系统或财政部门均对“专户”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与核算,对资金的拨付要严格坚持按工程项目计划和工程进度拨付的原则,切实改变重拨付、轻监督管理的思想。各级财政、审计部门、恢复重建办公室,要加强对恢复重建资金使用的管理与监督,建立跟踪反馈责任制;工程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主要由恢复重建办、主管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分级负责。各级各部门要将资金和项目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贯穿于恢复重建的全过程,以确保恢复重建计划的全面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