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雄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楚雄州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的通知
(楚政发〔2003〕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楚雄开发区管委会:
《楚雄州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楚雄州招商引资代理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楚雄州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充分发挥国内外中介机构的优势,推进楚雄州招商引资工作,扩大利用外资规模,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促进楚雄州外向型经济的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招商引资代理制,是指由楚雄州政府及其授权部门(以下简称委托人)与国内外有实力的中介组织或个人作为招商引资代理人(以下简称代理商)签订招商代理合同。委托代理商向国内外推介楚雄州招商引资项目,并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制度。
第三条 代理商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境内外法人,其他组织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有必要的工作场所和必需的工作设施,熟悉对外招商工作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
(三)在中介服务领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业绩,有广泛的对外联系渠道和网络;
(四)具有履约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代理商的确定程序
(一)由国内外法人、组织、自然人推荐或者具备条件的中介组织自荐;
(二)由招商局或其当地政府授权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对经推荐或者自荐的候选代理商进行初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三)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由招商局或其当地政府授权部门与代理商正式签订代理合同。
第五条 代理招商的重点领域
(一)高新技术产业;
(二)现代农业、生物资源开发;
(三)能源、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四)信息产业;
(五)生态环保产业;
(六)旅游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