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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雄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十五)各级劳动保障、财政行政部门要在全面贯彻落实中央“两个确保”精神的前提下,进一步强化社会保障结余基金管理,做好各项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工作,最大限度地提高社会保障基金支撑能力。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管机构要根据各部门报送的相关资料,汇总分析后提出结余基金转存定期或进行国债投资的计划,经与财政、劳动保障等相关机构协商,报请领导批准后由劳动保障、财政行政部门共同下达“社会保障结余基金转存定期或进行国债投资通知书”。“通知书”一经下达,具体经办机构和金融承办部门须遵照执行。
  (十六)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行政监管部门按照职能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要求被监督检查单位提供社会保险费征缴、支付和基金储存运营情况,社会保障基金预算、结算及其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等有关资料。有权查阅被监督检查单位与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有权纠正和制止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法规政策的行为,并及时通报有关部门。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查处挤占、挪用、滞留社会保障基金行为,追究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涉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纪问题的要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
  (十七)各级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及基金开户银行,要自觉接受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对拒绝监督检查、不提供有关资料或不如实反映问题的机构,应建议有关行政监管部门视情节轻重,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四、强化部门内部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管理行为
  (十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管理机构、地税征收机构以及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医疗卫生等涉及社会保障基金的各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防范社会保障基金运作风险,努力提高自身的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基金收支及管理各个环节的正常规范运作。
  (十九)地税征收机关要牢固树立“税、费”并重的思想,采取积极有力措施,进一步强化征收管理,规范执法,依法足额征收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建立健全各项监督管理制度。
  (二十)各级劳动保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专户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等相关制度,进一步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及地税征收过渡户的管理,认真做好基金预算、结算和日常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控制制度,规范基金管理运作工作流程。
  社会保障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不同险种分别建帐,分帐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防止并杜绝相互挤占和挪用现象的发生。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只能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分别开设一个帐户,要防止多头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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