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开户情况和帐户资金流量、流向的监管。各级劳动保障、财政、地税、人民银行要组织对现有的基金开户情况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严禁在非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任何社会保障基金存款帐户,已开设的必须立即取消。今后凡开设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的,都必须填报《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开户认定表》向同级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报告,经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银行方可予以开户。经认定后的各项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开户银行要按规定强化对各社会保障基金经办机构帐户中资金流量和流向的监管,并按季定期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机构报告。各人民银行要认真负责,完善手续,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开立和基金流量、流向情况进行监管。
(十二)进一步强化部门之间的联系,定期核对相关帐务。各级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要进一步执行和完善对帐制度,及时传递相关凭证和数据,定期按月核对帐务。每月10日前由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机构参加与财政、劳动保障、地税部门相关经办机构集中核对上月的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财政专户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劳动保障部门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财政专户帐户余额与财政部门管理核算的财政专户实际余额必须保持一致,若有未达帐项的须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十三)社会保障基金开户银行和委托代理社会保障基金社会化发放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等机构,要根据有关代收代发协议和结算凭证,及时办理相关业务。要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发放名册、支付凭证和财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后共同下达的“结余基金转存定期或进行国债投资计划书”,按时足额发放社会保险基金及转存定期存款或进行国债投资,不得延迟或滞留,不得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扣除邮寄费和手续费等各项费用。同时,要按季向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机构和人民银行报送各项社会保障基金帐户中的资金流量和流向情况等相关报表资料。
(十四)为了及时了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拨付、储存和发放情况,全面掌握、分析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协调和实施有效监管,劳动保障、财政、地税、银行、邮政等相关部门要定期填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结余情况表》、《社会保险财政专户基金结余、储存情况表》、《各项社会保险费征收、上解、入库情况表》、《社会保障基金帐户的资金流量和流向情况表》、《金融邮政代发社会保险费收付结算表》等相关报表,并于每季度末的次月15日前向同级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办公室报送。下级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机构要定期按季向上一级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办公室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管机构报送社会保障监管工作情况和基金监管相关报表。同时,各级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办公室要按照《楚雄州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及时汇总分析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保障监管委员会领导或委员会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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