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为政府的社会保障事务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楚雄州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章程》,积极与财政、审计、地税、人民银行等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切实负起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和社会保障基金运行各环节全过程综合监管的组织、协调工作职责,充分履行好州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六)专门监督是社会保障监管体系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按照国务院7部门《
关于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障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管,定期不定期地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级审计部门要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基金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州、县(市)人民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部门、用人单位、工会组织、职工代表和专家组成的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依法对社会保障政策执行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征缴、管理、运作以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监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基金监督举报制度,通过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等措施,疏通社会监督渠道,进一步规范举报案件的受理和办理工作,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
(八)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税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国有商业银行和邮政部门的社会保险费发放机构、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控制机制,认真准确执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和制度,完善工作程序,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内部管理,提高管理水平和质量。
三、建立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机制,实施有效全程监管
(九)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在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管体系中的主导作用和协调作用。切实履行好本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和社会保障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职责,与所属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地税征收机构、国有商业银行、邮政等发放机构、财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保险基金开户银行之间建立定期联系制度,并对基金收入户、支出户及财政专户等各类社会保障基金银行帐户及基金活动情况组织实施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
(十)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机关要严格执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等的规定,按时足额征收各项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的社会保险费,经办机构须于次月10日前全额缴入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属于地税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费,须直接进入财政部门的基金专户,确因工作需要设置的地税征收过渡帐户月末不得留有余额。严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的各经办机构和地税征收机关滞留、挤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和将社会保障基金用于平衡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