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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省发展改革委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7日,实施日期:2010年7月31日)废止

甘肃省物价局关于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甘价电[2008]18号)


各市 (州)、县(市、区)物价局:

  地震发生以来,按照国家发改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政策要求,依据《价格法》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省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地震灾区价格监管维护市场稳定的紧急通知》(甘价电〔2008〕13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抗震救灾物资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甘价电〔2008〕15号),要求各市、州适时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近日国家发改委又下发了《关于加强抗震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及生产用原材料价格监管的紧急通知》(发改电〔2008〕164号),要求对救灾帐篷和过渡安置房生产原材料价格实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省委领导来我局指导价格工作,对灾区生活用品和重建物资价格要求从严监管,确保价格基本稳定。为指导各地做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实施工作,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关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范围和商品种类
  此次对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帐篷、水泥等灾后重建物资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范围为受灾各市、州,以及直供灾区的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生产企业所在的市、州。

  实施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商品种类为群众生活必需品和救灾物资,其中群众生活必需品主要包括食品、药品、医疗用品、饮用水、燃料等;救灾和灾后重建物资主要包括帐篷、钢材、水泥、玻璃、木材、砖瓦砂石、生产过渡安置房的原材料等。

  二、关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实施主体
  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主要由受灾各市、州政府组织实施。受灾市、州物价局可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具体干预的县(市、区)、干预品种、干预形式及干预的价格水平,报市、州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对确需干预又未列入市、州政府公布的干预品种,受灾县级价格主管部门可提出干预意见,经所在县政府同意,报市、州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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