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拆迁安置的面积计算,按照本方案第十一条第六款执行。
第十三条 各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统筹做好每户拆迁安置的解释工作,认真制订拆迁安置办法和实施方案,并按要求做好组织实施工作。
第十四条 自本方案颁发之日起应停止在土地统筹范围内发出动工许可。已取得动工许可未动工的项目应暂停动工。严厉查处在土地统筹范围内的未批先建行为。
第四章 费用支付和管理
第十五条 土地统筹费和拆迁补偿费支付方法:
(一)土地统筹费: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收地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补偿费总额的50%统一付给各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余款按照统筹土地进度付款,最后一期补偿款在所有征地手续完善后付清。
(二)拆迁安置补偿费:在市土地储备中心与有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拆迁协议之日起一个月内,按总拆迁面积计算费用,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一次性将总费用的50%支付给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镇(街)与建筑物业主签订拆迁协议后,一个月内付清余下的50%费用。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自行制定的有关实施细则,将补偿款统筹下拨至各相关村(居)委会,村(居)委会按规定标准支付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各相关村(居)委会要及时将补偿标准和补偿费予以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侵占土地、拆迁补偿的款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支付土地征收、拆迁补偿款时,负责收回征收土地及地上物的全部权属资料,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征地返还:按照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面积10%的比例核定留用地,留给被征地的各村组集体用于发展二、三产业。
第十七条 违反本方案进行抢建、抢种或不按法定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的单位或个人,其建设用地不给予青苗和拆迁附着物补偿。
第十八条 对在规定时间内,受补偿的单位或个人不签认、不签领补偿款的,由村(居)委会代签认、代领存。拒不服从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置或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