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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轨道交通R2线站点范围内土地统筹工作方案》的通知

  未经批准转为建设用地的开发地,按照农用地标准补偿。

  以上补偿标准是市与镇街签订土地征收包干合同时的补偿费计算依据。不足部分由镇街补贴,在预期的40%收益分成中冲减。

  第九条 自本方案颁发之日起应停止在土地统筹范围内提供项目用地。严厉查处在土地统筹范围内的未批先用行为。

  第十条 非法出租、转让、炒卖集体土地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章 拆迁补偿

  第十一条 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

  (一)永久性建筑物,包括框架结构、砖混结构、砖木结构、砖瓦结构、钢架结构、滴水净高3米以上(含3米)的建筑物补偿标准为780元/m2。包括三通一平、基础、主体建筑、二次装修、水电、停业损失、搬迁费等。

  (二)简易建筑物,包括以红砖柱或铁柱、锌铁瓦、石棉瓦等为材料构造的建筑物(下同),补偿标准为250元/㎡;

  (三)房屋及工厂内的设施、设备不作补偿。

  (四)房屋及工厂内的地下设施、道路、绿化和设备搬迁费等已经含在地上建筑物补偿价格中,市不另作补偿。

  (五)对属于“四清理”前遗留下来的简易建筑物,清拆后一律不予补偿,对属于“四清理”后由村集体统一搭建的简易建筑物,补偿标准为250元/㎡。简易建筑物是否属于“四清理”范围的甄别工作由相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六)建筑面积计算以房屋四周墙角为准,阳台按一半计算。建筑面积确认根据实地丈量核实为准,擅自改变建筑物结构和抢建的建筑物一律无效。

  以上补偿标准是市与镇街签订地上物拆迁补偿包干合同时的补偿费计算依据。不足部分由镇街补贴,在预期的40%收益分成中冲减。

  第十二条 房屋拆迁安置:

  (一)土地统筹范围内的村民住宅,市以货币补偿形式为主,安置工作由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二)厂房以及简易建筑物只作货币补偿,不作安置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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