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安监管审批字[2008]130号)
各市(州)安全监管局,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评价、设计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更好地为企业服务,减少审批环节,根据省安全监管局党组会议纪要(第1号)精神,并结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安全预评价报告评审工作相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政法函[2008]126号)精神,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布实施的《
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是评价对象实现安全运行的技术性指导文件,对完善自身安全管理、应用安全技术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安全评价报告作为第三方出具的技术性咨询文件,可为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单位对评价对象的安全行为进行法律法规、标准、行政规章、规范的符合性判别所用。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的结果负责,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安全评价机构,依法追究责任。
二、根据安监总厅政法函[2008]126号文件精神,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不属于行政许可项目。
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强制要求或干预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和安全验收评价报告进行评审,安全评价报告的评审可以由建设单位根据需要,自行委托具有能力的行业组织或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
三、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按照《
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18号)执行。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市(州)、县(市、区)安全监管局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以外的安全许可工作。
四、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的编写,应按照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安全专篇〉编写提纲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有关表格格式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29号)和《关于印发陆上石油天然气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写指导书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8〕7号)规定编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