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投标文书。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按时编制投标文书,内容应包括:
1.投标函;
2.投标报价;
3.投标保证金或其他形式的担保;
4.投标项目方案及说明;
5.投标人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及授权书;
6.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有关内容和各种附件、附表等材料。
(三)投标程序
1.购买资格预审文件,编制和报送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合格按投标邀请购买招标文件;
3.参加现场踏勘和标前答疑与澄清会;
4.编制和审定投标文件,开具投标保函;
5.按招标文件规定如期递交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6.参加开标会;
7.接受评标委员会的提问并进行说明;
8.中标后按期和招标人签订书面合同并交履约保证金。
(四)投标时间。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在接受投标文件(包括补充文件)时,应检查其密封或签章是否完好,并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回执。
五、开标、评标与中标
(一)开标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投标人及相关部门参加,检查密封情况,当众拆封、宣读并记录整个开标过程。有条件的委托公证机构公证。
(二)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评标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含5人)单数,一般不超过11人,其中招标人代表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评标专家应从规划与建筑设计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特殊项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邀请市外专家参加评标的,由招标人邀请。
评标委员会应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比较后,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审会议一般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召集,也可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同级政府召开。
(三)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直接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投标人。
(四)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依据国家规定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人一次性退还投标保证金。招标文件中规定给予未中标人补偿费的,也应在此期限内一并给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