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水利、交通、安全、环保、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书面意见;
4.进行招标项目建设的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
(一)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应当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投标。各类专业园区及各级政府或其部门组织的标准厂房;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私人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 招标文书: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周期、计划投资等;
2.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
3.招标内容、招标方式;
4.招标文件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5.投标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
6.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7.评标办法和标准;
8.中标方案和未中标方案的补偿费额度、支付方式及成果使用权等;
9.投标须知(投标有效期、履约保证金、主要合同条款等);
10.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三)招标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
(四)招标文件一旦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报名情况、投标人选定情况)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投标
(一) 投标资格。依据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