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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人民政府印发鸡西市规划与建筑型体设计招投标实施意见的通知

  3.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征求水利、交通、安全、环保、市政公用等相关部门意见的,应有相关部门对该项目的书面意见;
  4.进行招标项目建设的相应资金已经落实;
  5.其他应具备的条件。
  三、招标
  (一)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与邀请招标。
  1.公开招标。应当招标且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主导)地位的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通过信息网络或其他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2.邀请投标。各类专业园区及各级政府或其部门组织的标准厂房;建设条件受自然因素限制,如采用公开招标将影响项目实施时机的;私人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含3个)设计单位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 招标文书: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地址、建设规模、建设周期、计划投资等;
  2.规划设计条件及要求;
  3.招标内容、招标方式;
  4.招标文件答疑及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5.投标文件编制的格式及技术深度要求;
  6.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和地点;
  7.评标办法和标准;
  8.中标方案和未中标方案的补偿费额度、支付方式及成果使用权等;
  9.投标须知(投标有效期、履约保证金、主要合同条款等);
  10.其他应明确的事项。
  (三)招标时间: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时间,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除不可抗力原因外,招标人不得终止招标。
  (四)招标文件一旦向社会公布,原则上不再进行修改。如确实需要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在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五)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之前,将招标文件(包括投标报名情况、投标人选定情况)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报招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四、投标
  (一) 投标资格。依据国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的有关规定,投标人必须具有经有关部门认定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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